评审现场在有效监控和严格保密环境下,一般不可能为评标专家提供扫码查询的条件。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需通过互联网查询信息时,应当提供查询截图。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了二维码,评标委员会不通过扫码看不到任何实质性信息,评标委员会不会认为投标文件提供了扫码才可查询到的相关信息,不能据此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互联网或信息系统可查询信息的情形,只适用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于评标委员会评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